《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补发等流程
来源:紫金县人民医院 时间:2023-12-20 11:22:10 阅读:418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

 

一、《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分娩首次签发流程

2021年7月1日起,除外籍人士、台湾同胞、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同胞或华侨、换发、补发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刷脸认证的情形外,凡在我院分娩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均需要通过“粤省事”上的“出生医学证明网上申领”小程序提交申请,可选择“邮政速递”或“现场领取”两种领证方式。

网上预约流程:

1、打开“粤省事”→“生育”

出生医学证明尽量在宝宝出生个月内申请打印并领取,必须由新生儿母亲发起申请,母亲手机微信登录“粤省事”小程序,点击“生育”服务中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进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服务页面。

2、“开始申领”→身份认证→选择申领方式

点击“开始申领”,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新生儿母亲进行身份核验,双亲家庭还需新生儿父亲的身份核验,刷脸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填写新生儿姓名,完善并确认信息无误后,选择申领方式并提交申请,可选择“邮政速递到家”或“机构现场领取”两种领证方式。

需准确填写邮寄信息(收件人仅限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并且新生儿母亲在线上进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的电子签名,信息提交成功即完成申请。提交成功后,待签发机构审核打证,邮政速递人员送证上门并收取邮寄费用。(邮费由申领人承担,速递资费按邮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签发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可根据情况选择预约时间,点击“确认提交”即可完成预约。预约成功后,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持双亲有效身份证领取。

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申请的,原则上由新生儿父母双方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签发机构现场申领。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流程

换发是指为当事人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公安机关提供换发函说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含新生儿姓名使用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二)因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亲、母亲信息不真实的;

(三)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四)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五)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新生儿父母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现场申领,下列情形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法进行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换发函材料;

(二)因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新生儿父母信息不真实申请变更双亲信息的,提供双亲和新生儿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一方信息的,提供变更方和新生儿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

(三)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信息签发的,现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与军官证信息说明为同一人的材料。

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换发参照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要求执行。

 首次签发时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使用“十五位”公民身份号码且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换发。

当事人持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办理入户后持正页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未办理入户前副页遗失的,需经公安部门协查入户情况后换发正、副页。

如因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母亲、父亲信息不真实的,应先注销以虚假信息登记的户口,持正页申请换发正、副页,签发机构核实户口注销情况后可以换发。

签发机构需审验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原签发档案等,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予以换发,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已生成电子证照的,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县级管理机构申请打印电子证照。

县级管理机构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并加盖补发专用章,作为出生医学证明有效凭证。

 因入户、出国等特殊情况使用需要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新生儿父母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到县级管理机构现场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出具加盖公章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者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驻华移民等部门出具的补发函。

 申请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且同时变更记载信息的,应满足相应换发条件,由补发机构办理。补发机构应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原证和补发新证记载父母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

补发机构审验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原签发档案等,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后,补发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的新出生医学证明,加盖补发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