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含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不含事故当日),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市人社局工伤科(行政)电话:0762-3238323
市社保局待遇核发科(经办)电话:0762-3238787
二、工伤职工就医需知
(一)工伤职工应当如何选择就医点?
1.定点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延续治疗、职业康复或其他选择性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就医
职工在参保地以外发生工伤的,应优先选择事故发生地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参保单位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救治医疗机构情况,并待伤情稳定后转回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在驻地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备案后可在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3.异地就医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如何规定?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三)治疗工伤的费用报销有什么规定?
1.病种符合认定范围
治疗工伤的病种应当与《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工伤的伤病情范围相符的。
2.遵循基本医疗原则
治疗工伤应遵循基本医疗原则,选择的医疗技术和服务必须符合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基本医疗标准。
3.符合五大目录规定治疗工伤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等“五大目录”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诊疗期间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非急诊原因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经批准同意异地就医的除外)。
(2)对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
(3)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4)医疗就诊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经社保部门同意延期申请的,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7)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
(8)不符合物价政策规定的费用。
(9)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法规的其它医疗费用。参保职工治疗非工伤原因导致的伤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要例》执行。
5.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四)工伤医疗费报销(门诊/住院)
工伤患者应优先选择工伤联网结算,参保工伤职工在没有联网结算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先势付,凭原始票据等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需提供如下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3)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
(4)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由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5)申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食宿的有效发票;
(6)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7)属于建筑业按项目参保的,需提交公司人员总名册、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盖公章及劳动合同。
对于重大工伤事故,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我省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高额医疗费用,可分次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工伤职工在住院时需使用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昂贵特殊医用材料和辅助器具的,须经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用人单位同意并签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服务协议机构承担。
(五)工伤伤残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3.委托办理委托书
(六)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2.《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核验原件,存复印件);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核验原件,存复印件);
5.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6.委托办理:委托书。
(七)工伤死亡待遇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2.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户口薄、出生证、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3.工亡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银行帐户(视情要求公证);
4.委托办理:委托书;
5.遗属待遇核定:
(1)《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盖有单位公章);
(2)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3)《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
(4)遗属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三、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监定委员会(咨询电话:0762-3238323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且存在医疗依赖的,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4个月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的参保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工伤保险典型案例
某物业公司职工彭某某,2020年10月15日入职该公司,2020年11月25日在上班时突然晕倒在地,后被送往某院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20分死亡。该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9时2分为其办理增员并申报缴纳11月的社保费,2020年12月23日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彭某某的死亡为工伤。2021年1月25日彭某某亲属向社保局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彭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保局出具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支付通知书》,用人单位不服该不予支付的决定,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社保局撤销关于彭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支付通知书》。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该物业公司的起诉。该物业公司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六、办理网点及咨询电话
1.市区网点
河源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与东华路北交汇处电话:0762-38893330762-3889369
2.紫金县网点
紫金县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河源市紫金县紫城镇沿江路62号
电话:0762-7832029。